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谨遵医嘱落下残疾 法院调解原告获赔

[日期:2010-01-12] 来源:天津医疗律师  作者:天津医疗律师 [字体: ]
    12月7日,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。在承办法官的大力调解之下,原告杨某当庭拿到了医院送来的29800元赔偿款。

    2008年1月8日,原告杨某因伤在被告某医院处住院治疗,同年2月3日杨某出院。杨某出院后遵医嘱石膏外固定6周,三个月后功能锻炼。但不久杨某发现其右膝弯曲困难,活动时有明显疼痛现象。为此杨某先后去解放军171医院、北京积水潭医院、上海长航医院治疗,右脚功能有了较大的改善,但无法改变右膝关节活动受限的事实,为此杨某落下了终身残疾。

    杨某认为,导致其终身残疾,与医院治疗处置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。为此,杨某向湖口县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91333.59元。

    被告在答辩中辩称,原告杨某的残疾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,为此,原、被告双方先后做了伤残鉴定和医疗差错鉴定,鉴定结论显示导致原告的残疾被告方存在轻微差错。

    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,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、被告进行面对面的协商,从情与理两个角度出发,在客观分析案件双方过错的基础上,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,并当庭履行完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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